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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介绍及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9/04/23
房产纠纷介绍及解决途径

  
  房产纠纷介绍及解决途径
  一、概念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用益物权等权益的争议。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实际上也就是房产和土地纠纷的总称。
  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房地产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审理、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
  二、房地产纠纷种类
  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1、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其他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2、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三、解决方法
  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如下办法进行解决: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房产纠纷的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等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房产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房产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5、诉讼解决。房产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房产纠纷的一种方式。房产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房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房产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或抗诉。但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